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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文化中国与政治中国的区分,以及政治中国的变迁,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意象

其中,宪法监督的职权再次发生变化。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法院为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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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也是,这个方案没有能够正式进入宪法修改委员会三次全体会议中的一次审议稿,没有进入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稿,更没有进入常委会会议后交付全民讨论的草案稿,可以说,宪法委员会只是1981年修宪活动中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一次胎动而未形的设计,或者说是宪法修改过程中的断想而已。有的国家设立了宪法法庭或者宪法委员会。座谈中,上海社科院的潘念之、吉林大学的张光博、湖北财经学院的蒋碧昆和西南政法学院的胡光,都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5]《胡乔木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981年3月21日,正是秘书处倾心讨论和设计宪法委员会的时候,邓小平与吴冷西专门谈了他对宪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前面许崇德先生所回忆的宪法修改的几次讨论稿,秘书处必然要呈送彭真。彭真1979年刚回北京工作,邓小平就提出,由他抓宪法修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也可以参考,但它们的这些机构的任务是什么呢?比如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任务就是监督总统选举是不是合法,监督各种法律是不是符合宪法,它的任务就是这样。

蒋碧昆建议,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秘书处汇报的这两种不同意见,正好印证了前面许崇德先生关于第三次讨论稿中两种不同意见的回忆。但可以肯定的是,到这时候,彭真也没有对宪法委员会持明确的否定态度,因为如果彭真反对,秘书处工作人员是不可能将这一内容再次写进讨论稿的。王叔文同为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他无疑是宪法委员会的热烈推崇者。

三是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必另设宪法委员会。说明:1、由于过去我国宪法的实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次宪法修改座谈会讨论中,许多人提出要成立专门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2、从国外关于保障宪法实施的机构来说,有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苏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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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委员会的方案没有成功,主要是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下,它很难有存在的空间,一些重要的政治人物对它持否定态度,当时的社会背景也几乎不允许宪法委员会产生。北京市第二服务局局长刘锋代表提出,应设专门机构保证宪法实施,人大常委会不是司法机关,只由它监督不能落实。比如,胡乔木本人在1980年9月17日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提出了他旨在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的两院制的设想。联想到前面所说的1982年10月9日彭真转述邓小平对宪法委员会所持的否定态度,是否有可能在9月中旬到10月上旬期间,彭真专门就宪法委员会问题与邓小平沟通了呢?或者说,彭真在继1981年底将宪法委员会问题报告中央,邓小平不同意后,十来个月后又一次就宪法委员会与邓小平做了沟通,邓小平再一次很坚定地说不要呢?无论如何,宪法委员会未能再次进入宪法修改草案,这说明,彭真经过犹疑与思考后,或者与邓小平沟通并达成共识后,还是坚决地否定了这个方案。

由此可以形成的合理推断是:彭真此时已明确表示不赞成写宪法委员会。再看看邓小平和胡耀邦。(2)1981年6月27日,也就是宪法委员会秘书处酝酿设计宪法委员会的那段时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6](P.842)。1982年11底和12月初,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始审议宪法修改草案了。

但这一稿中只有两个方案,而笔者有幸看到一份比这一稿更进一步的关于宪法监督四个方案的档案。但是,彭真对代表审议中提出的这些意见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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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卫生部建议建立有一个权威的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宪法的实施,以防止文化大革命期间那种实际上把宪法丢在一边的现象再次发生。宪法委员会的地位宜低于人大常委会。

第八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是,在如此纷繁复杂的问题中,彭真一次都没有提到宪法委员会,即使在与身边工作人员隔三差五的讨论和交流中,也没有一次谈宪法委员会。这说明,那份具有代表性的设计宪法委员会的第五次讨论稿彭真已经看到了,但是,他为什么一直不对宪法委员会发表意见呢?而值得注意的情况倒是,对照前述彭真在7、8、9三个月的多次谈话中强调的一些修宪原则,宪法委员会的动议实际上与彭真的思想并不一致。这是顾昂然记录的彭真1981年全部活动中惟一的一次谈宪法委员会,而且是与顾昂然一个人谈的。2、关于宪法委员会领导人的名称,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副主任。而对于如何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四种意见:一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宪法委员会。

这里还有一份珍贵的史料(遗憾的是,由于笔者的忙乱和疏忽,未注意留下这一史料的出处),秘书处在考虑国外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时,发现国外的宪法委员会都是由退下来的元首以及其他德高望重的人组成的。是由人大常委会监督,还是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彭真在思考着。

这也符合彭真的性格与工作方法。(第一款)委员会就法律的合宪性提出报告和意见。

这样,可以大体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当时要求加强宪法监督的呼吁实际是有限的,尚不具有普遍性。顾昂然先生长期在彭真身边工作,全程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修改,对彭真的活动有十分详细的记录。

以1981年7月作为宪法修改时间的分界,就可以发现,宪法委员会的讨论和设计实际主要就在这年7月之前的2、3、4、5直至6月,这是一个自由想象、无所顾忌的阶段。先要看看担任第一阶段秘书长的胡乔木的态度。会上,宪法监督的问题再次被提出来,一些代表对宪法能不能得到很好实施,如何使违反宪法的行为切实得到追究,表达了浓重的忧虑,并提出意见。1982年宪法在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中,有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历史环节,就是曾经讨论过是否设立宪法委员会。

与许先生的回忆相印证,这就是他说的那份第五次讨论稿,当没有疑问。还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检查处理违宪案件,同时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专门法庭审理违宪事件或违宪行为。

这说明,彭真此时已经很重视这个问题了。7月中旬,彭真接替胡乔木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随后的22日、23日两天,他连续听取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胡绳、王汉斌汇报前一段修改讨论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①比如,1981年11月14日、17日、21日宪法讨论稿被连续修改,其中,宪法监督的职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他们的态度对宪法委员会能否设立是十分关键的。罗马尼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地位与专门委员会大致相等。②后来的实践证明,在这个阶段中所有极端的批判性观点,过于大胆的理想化的设想,偏激的制度设计都没有成为宪法的条文。第三方案:将下列条文写入第二章第七节:第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法律、法令、其他法规以及国家机关、中央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

实际上,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针对这个第五次讨论稿,于6月15日还专门起草了一份经三次修改的《关于宪法修改的一些问题的汇报》,并在其中提出了宪法委员会问题,摆出了对宪法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两种不同意见。(2)对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宪,有权裁定。

这是一份很有意思的史料,联系当时乃至今天的历史背景,是很引人深思的,当然这不是本文所必须展开讨论的。而彭真这个副主任决不是挂名,他早就实实在在地、一字一句地、殚精竭虑地思考和研究宪法修改的内容了。

二、背景、动议者和各方的态度1、宪法委员会的设计在宪法修改两个时间段内的位置。但他同时又强调,宪法监督主要靠十亿人民,就是要设宪法委员会,也要设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下,全国人大要一元化,不要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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